基本案情
2023年,张某某为儿子在某游泳培训公司报名参加游泳课程,为此支付培训费3600元,但并未订立书面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擅自关闭营业场所,停止提供培训服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拒绝退还已收取的课时费。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315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且剩余课时费为3154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张某补充提交了新证据,兰州中院改判被告某游泳培训公司向原告退还剩余课时费3154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也应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同时,消费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商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期限、金额等主要权利义务。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留存消费扣款凭据,以便产生纠纷后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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