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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高会侵权售苗,双企终遭追责

来源:兰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6-04-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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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高会展陈,双企暗售侵权苗

一年一度的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上,静禾公司的展区内,醒目陈列着标注“青韵1号芽变半矮化砧”的苗木,其工作人员主动向参观人员介绍“青韵1号”,并当场报价5元/棵,说明公司基地有未嫁接的“青韵1号”砧木。

现场发放的宣传手册中推广的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为静远公司,该公众号展会期间发布的推文配图为展区苗木实拍图,显示有“青韵1号”苗木。

展会期间,相关报道中,静禾公司及静远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及公司主推“青韵1号”砧木,自有繁育基地可供应该砧木;公司视频号宣传片也清晰展示了繁育基地内“青韵1号”苗木的生长场景。

据悉,静禾公司与静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公司分工协作,分别负责繁育、宣传、推广、销售,存在共同侵权意图。

依法维权追责,侵权双企担责

陕农科创公司作为“青韵1号”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在展会上发现侵权行为后,立即收集展会照片、工作人员录音、宣传手册、线上推文及媒体报道等证据,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家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繁育基地规模化繁殖“青韵1号”砧木,通过静禾公司在农高会展区陈列、报价、推介的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苗木,同时借助静远公司的线上渠道和媒体报道宣传推广,已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因两公司人员、宣传、经营高度混同,共用实际控制人且分工配合实施侵权,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应承担共同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陕农科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案例启示

借展会平台陈列、推介侵权品种,哪怕未实际成交,也构成侵权。关联企业分工协作,在展会宣传、线上推广、线下生产等环节协同实施侵权,需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应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尊重知识产权,避免因违规展陈、宣传推广等许诺销售侵权品种,付出经济赔偿、信誉受损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