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张某在驾车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不慎碰到路边树木,导致车辆受损。由于张某此前已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但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西固法院。

我们都知道,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在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后能够获得经济赔偿,从而达到转移和降低风险的目的。既然如此,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绝张某的请求呢?根源在于张某为车辆投保的险种。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张某已经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谓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张某因碰撞树木导致投保车辆受损,既没造成本车人员受损,也没有造成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

至于张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全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与交强险类似,第三者责任险同样是赔偿事故中第三方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赔偿车辆自身的损失,只是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自愿投保的险种,主要用来补充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的部分。

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已明白,由于本案中张某只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自然无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身车辆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拒绝对其进行赔偿于法有据。其实,我国也有专门针对车辆损失的险种,即机动车损失险,它的赔偿范围就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受损,只是张某事先并未购买机动车损失险,所以无法获得赔偿。

在耐心向原告张某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西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当场表示服判息诉,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涉及车辆的不同险种中,每一类保险都有自己的赔偿范围,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慎重选择,详细了解不同车险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偿额度,这样才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顺利获得赔偿,达到转移风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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