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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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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为定还是空口无凭,口头约定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七里河法院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6-06-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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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口头约定租用长臂挖机在七里河区进行挖掘作业,并对租赁物及租赁物使用地点、时间、租金、租赁费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口头协议。后双方因租赁费用拖欠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这种情形是否能够被支持呢?

基本案情

某路桥公司与区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某路桥公司租用区某挖掘机3台进行挖掘作业。完成作业后,区某收回使用完毕的案涉挖掘机。某路桥公司先后支付租金4万元,并向区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租赁款46000元,本人承诺于2023年5月10日前归还所有欠款,如期不能履行的,本人愿意按月利率3%支付上述欠款利息,另加1.5%违约金,欠款人唐某”。然截至诉讼时,上述欠款仍未支付,遂酿此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某路桥公司与区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经口头协议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法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区某依约交付了合同项下挖掘机,但某路桥公司却未能全额支付租赁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唐某作为某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其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当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路桥公司、唐某向区某支付租赁费46000元、违约金414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5514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关于口头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口头协商租赁挖掘机,区某交付了3台挖掘机并完成了施工,应认定为履行了全部义务,合同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公司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及租赁费支付主体的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口头协议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最大优点是简单快捷,交易成本低,往往用于集市的现货交易或者金额不大的其他场合。当然,口头形式也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但因为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容易发生争议,加之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法官在此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盖有公司公章,以备在权益受损时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