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重大事项共同决定的规定,确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的法定程序,而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和睦体谅、互相关爱的适度容忍义务。
基本案情
近日,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3单元的业主们,在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决定在该单元设置外挂电梯,并向街道办提交了相关材料,街道办考虑到该小区符合城关区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情况,遂对资料认真审核后同意登记备案,并进行了公示。
但在电梯服务公司施工过程中,该单元的其他3名业主以各种方式阻碍安装公司安装电梯。多次协商无果后,该单元的11名业主将阻碍电梯安装的3名业主起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不得阻碍该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施工。
法院审理
原告与被告均系该小区3单元业主,该单元共八层18户业主。原告12人均系4楼以上业主,被告3人为3楼以下的业主。《兰州市城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业主信息表》载明,该单元共14户业主(或家属)同意安装电梯,并签字盖章。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同意登记备案,且将增设电梯资金分摊方案、维修维保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材料在小区进行了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设计说明》认为加装项目对原有住宅采光通风无影响,对所在单元不产生噪音影响,对原有楼及周边楼无日照影响,对原结构框架无破坏,满足原结构安全要求。遂判决本案被告及其家属不得对原告等业主组织的加装电梯行为进行阻碍,3被告若认为加装电梯给其房屋日照、采光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可就补偿或赔偿等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根据业主信息表显示14户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无论所占建筑面积还是人数,均达到四分之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中的2人最初在同意电梯安装的信息表上签字,表明2人对该单元加装电梯事宜没有意见,后反悔并阻挠施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方便群众生活,特别是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推行的一项民生工程。在满足各项安装要求的前提下,无理阻挠安装施工,既有违“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中华优秀邻里精神,更可能侵犯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体现了司法裁判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为维护和谐邻里关系,传递诚信友善的价值追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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