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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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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年关将至,这种行为很危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杜童    发布时间:2024/1/31 20:14: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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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鞭炮生产、作业等活动,消除侥幸心理,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