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因而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向来遵循“四个最严”的基本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再次强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超市售卖2箱过期咸香酥被罚款5万元,是否构成行政处罚过当?我们将通过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让您深入了解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基本案情
近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摆放有37袋超过保质期的咸香酥。超市总共购入两箱该产品,每箱30袋,每箱成本为22.5元,销售价格为每小袋1元,截至调查当日,已经销售23袋,剩余37袋。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剩余产品现场予以扣押,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当日,市场监管局以超市涉嫌违法予以立案,依法决定对超市罚款5万元。超市于当日提出听证申请后,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听证会,经过讨论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超市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市不满处罚决定和复议结果,遂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剩余的涉案过期咸香酥37袋,货值27.75元,已销售23袋产品,尚无证据证明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超市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宜,构成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罚款金额进行变更,由5万元降低为1万元。
处罚不是目的,遵循比例原则,
做到过罚相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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