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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学生在校受伤谁来担责?

      责任编辑:杜童    发布时间:2024/4/9 11:44: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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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内,小孩们快速奔跑、相互拥挤和嬉戏打闹,这些行为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当意外发生后,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近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小学生校园奔跑相撞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在某小学就读的五年级学生小甲在校园内与四年级学生小乙在教学楼楼梯口拐弯处相撞,致使小甲左眼受伤。随后,小甲将就读的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事发当天,小甲在上课期间被任课老师指派去其他教室找凳子。在楼梯口拐弯处,小甲与小乙发生碰撞,导致小甲受伤。随后,小甲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经历了多次手术和康复治疗。经鉴定,小甲的伤情被评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小甲与案外人小乙在教学楼楼梯口拐弯处相撞,事发时二人均在奔跑,现场没有老师或者工作人员进行提醒和阻止,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注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存在疏于管理、保护、教育的情况。故某小学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甲与小乙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对在楼道尤其是存在视线盲区的楼梯口奔跑易发生事故应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应减慢速度并左右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但是二人均未对周围环境给予足够注意,导致避让不及相撞,据此小甲与小乙均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学校承担70%的责任,小甲和小乙各自承担15%的责任。然而,小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小乙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许。因此,最终由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判决被告某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甲支付各项损失10万余元。

01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因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或教师原因而受伤,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因其他同学的行为而受伤的,其他同学和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注:如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职责上存在过错,应与侵权人的监护人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03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4

孩子在学校里参加文体活动时受伤,是否能主张赔偿?

此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自甘冒险”,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是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05

造成人身损害都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