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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以案说法】隐私保护,让你“美丽”无忧

      责任编辑:杜童    发布时间:2024/3/15 11:44: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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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春来早,人面桃花相映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医美逐渐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提升外在形象的不二选择。那么,如何让自己“美”得开心,又能“美”得放心呢?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兰州中院以这个案例,提醒各位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

案情介绍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王女士为好友,王女士为甲医美整疗机构员工。陈女士在甲医美机构接受了几项医美项目后,经王女士请求,把自己接受医美项目过程及之后恢复期的隐私照片发给了王女士,并明确要求仅王女士一人查看,不得向他人发送、不得向外传播。

王女士表示已知晓,但在未经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将陈女士的头像照片、身体照片发布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内,并打上甲医美整疗机构水印,用以宣传本机构的产品服务项目。陈女士因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被侵害,将王女士及其所在的甲医美整疗机构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法院审理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王女士未经陈女士许可,私自发布陈女士的隐私照片为其所在的甲医美整疗机构打广告做宣传,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判令王女士立即删除其发布的侵权照片并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同时向陈女士赔偿损失13000元,甲医美整疗机构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王女士及甲医美整疗机构对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至兰州中院。

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邓代林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互联网时代信息发布及传播的速度无比迅猛,个人隐私保护也因此而存在各种被侵害的隐患。

由于医美整疗项目本身的特殊性质,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各类医美整疗机构出于对自己经营项目的宣传推广等目的,往往希望可以拍摄诸如整疗前后对比效果图、恢复期效果图等各类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照片。对此,广大消费者要有防范之心。

一是如有拍摄必要,照片则必须在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人完全知情的范围内使用。

二是即使消费者签订了相关协议同意将肖像使用权授权给医美整疗机构,但医美整疗机构仍然不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是消费者个人权利遭受侵害时,主动维权是防止损失扩大的最有效途径。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医美整疗机构进行广告营销,要以公序良俗为界,树立边界意识。只有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美丽”才能真的“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