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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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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刑民责任均承担

来源:兰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6-04-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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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起念,暗踩红线闯禁区

三水公司的老板小军,总听人说生产玉米种子能赚大钱,一心想分“这桶金”,可他的公司既没有自主繁育的玉米品种,也没有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连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资格都没有。

贪心最终战胜了理智,2019年,小军偷偷从非品种权人手中买下“X25”玉米的亲本种子,私自繁育两年后,又于2021年3月以三水公司名义委托奥新公司扩大繁育,送去2250公斤亲本种子,在541亩地里培育。当年秋天收获13万多公斤种子后,小军还耍起小聪明,将其包装成“Y25”对外销售,妄图蒙混过关。

纸包不住火,刑事惩罚先降临

“X25”玉米品种的合法权利人很快发现了三水公司的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专业鉴定,贴有“Y25”标签的种子与标注品种不符,散装种子却与“X25”高度近似,真相彻底败露。

法院审理后认定,三水公司和小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三水公司罚金70000元,小军作为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0元。小军本以为这就是全部惩罚,却不知更大的责任还在后面。

侵权难免责,巨额赔偿终买单

刑事判决生效后,“X25”品种权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水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索赔3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三水公司无证生产、繁殖、销售侵权种子,已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刑事处罚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鉴于三水公司侵权情节严重,判决其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456600元,小军也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了公司受损、自身受刑又面临巨额赔偿的沉重代价。

案例启示

品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私自生产、繁殖、销售他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刑事追责、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企业或个人因侵权行为受到刑事惩戒或行政处罚后,不能免除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仍需足额赔付。

作为种业市场参与主体,开展种子生产、销售等业务,需坚守合法底线,既要具备经过相应行政许可备案,也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贪心侥幸、违规操作,终将付出沉重的经济和法律代价。

注:文中三水公司、小军为化名,图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