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侵权,侥幸逃脱
兰州某烟酒商行购进了一批“剑南春”白酒,这批酒的包装精美,瓶身标识清晰,但进货价远低于正品的进货价格。该烟酒商行的经营者张某将这批酒摆上货架,以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

市场监督部门对该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数瓶“剑南春”白酒,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商标权人某某剑南春公司以该烟酒商行及经营者张某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和解,该烟酒商行经营者张某承诺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从此不再销售假冒剑南春公司品牌的白酒。
重操旧业,变本加厉
临近春节前夕,白酒销售旺季到来,张某认为“之前被查获只是运气不好”,便再次联系之前的供货渠道,购进了数瓶“剑南春”假酒。
这一次,他更加“谨慎”,不在货架摆放“剑南春”假酒,通过朋友圈或熟人介绍,并采用真假混卖策略,短短几个月时间,张某再次销售侵权“剑南春”白酒数十瓶。
东窗事发,诉讼来临
某某剑南春公司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经调查溯源,锁定了张某的烟酒商行。某某剑南春公司委托公证处购买取证,并提起诉讼,要求该烟酒商行及经营者张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某某剑南春公司提供了张某因销售“剑南春”假酒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以及双方之前签订的和解协议,证明该烟酒商行及经营者张某系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张某辩称,其只是小本经营,不懂商标法,已受过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销售的白酒上使用“剑南春”标识,与某某剑南春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且未经权利人许可,构成商标侵权。张某因销售“剑南春”假酒受到过行政处罚,并和某某剑南春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承诺不再销售“剑南春”假酒。张某拒不悔改,再次销售侵犯某某剑南春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系重复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遂判决兰州某烟酒商行、张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某烟酒商行、张某赔偿某某剑南春公司11万余元。
案例启示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本案中,被告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将侵权作为“生意经”,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对权利人的救济,更是对恶意侵权者的震慑,对潜在侵权行为的警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确保进货渠道正规,“不懂法”不是免责事由,即使受到过行政处罚,亦不能免除民事责任。须知重复侵权代价高昂,有可能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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