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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区公共收益成为“明白账”

来源:安宁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6-05-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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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广告、快递柜收费、公共场地摊位费······小区里这些“躺着赚”的钱,到底归谁?近日,安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区公共收益引发的物业纠纷,业主们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某物业公司自2015年起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12月,该小区业委会成立。根据《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管理事务。2024年,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小区电梯内广告位出租给某广告公司,并取得一定收益。该小区业委会遂向安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小区电梯内公共收益。

对此,某物业公司辩称,其支出成本大于所得收益,小区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公共收益有剩余,也应当直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该小区依法成立业委会,并授权其具有管理公共收益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确定地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不影响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小区的业主共有部分,像车位、电梯间等加以利用,增加收益。如果物业服务机构将这部分收益作为经营收益据为己有,则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成本后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返还相关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