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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法院以“败诉风险预警”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来源:兰州中院行政庭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6-05-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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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撤了,我们撤回上诉。”——一起看似寻常的治安处罚案件,在二审程序中以行政机关撤回上诉的方式画上了句号,却以其独特的法治启示,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写下生动的注脚。

王某因酒后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被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全面审查案情的基础上,发现该行政处罚存在超期办案、未进行法制审核等多重程序违法情形,且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有明显瑕疵。于是向该县公安局制发《行政争议败诉风险提示函》,明确指出败诉风险点,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自我纠错程序。公安机关经审慎研判,最终决定撤销处罚决定,撤回上诉,一场行政争议在以法院为主导的法治框架内实现了实质化解。

行政诉讼的核心使命在于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通过反复审阅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逐项纠出案涉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方面存在的多重瑕疵,为后续行政机关的自行纠错奠定了坚实的司法基础。

二审中,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坐堂问案”、一判了之,而是主动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多元解纷路径。风险提示函的制发,正是兰州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探索纠纷化解的重要制度工具。收到提示函后,行政机关启动内部自我纠错程序,申请撤回上诉,以实际作为展现了“敢于纠错、勇于担当”的法治态度。这一结果既避免了程序空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又“以案释法”倒逼行政机关主动反思执法瑕疵,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有效提升执法能力和群众认可度,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兰州法院的败诉风险提示,并非孤立的司法尝试,而有其深厚的政策根系。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对行政纠纷“适宜调解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机制,促进和支持先行调解”。基于此,兰州法院依托“依法裁判+风险预警+引导自纠”的递进式工作方法,对行政机关败诉风险较大的案件,在加强研判的前提下发挥败诉风险提示的预警作用,在告知内容中充分做到释法析理,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等判”向“主动自纠”转变。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不仅要以一纸裁判在程序中定分止争,更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构建信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本案的圆满化解,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它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核心指引力。兰州法院在今后的行政审判工作中,将始终秉承“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用“依法审理裁判”铸牢实质公正根基,用“败诉风险提示”拓展多元解纷路径,用“引导自我纠错”促成行政自纠担当,凝聚多元合力,让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