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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是目的,寻求纠纷的最优解

来源:榆中县法院       责任编辑:杜童    发布时间:2024/5/29 14:59: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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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还清逾期本金和利息,现向贵院申请撤诉。”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团队法官积极协调各方利益,圆满化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主动撤诉。

2017年11月18日,被告魏某向原告甲银行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36万元。原告甲银行遂与被告魏某及房地产开发商丙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开发商丙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借款发放后,魏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逾期335天,甲银行多次催告魏某仍未还款,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判令原告对案涉住房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开发商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法庭对各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作出释明,各方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魏某表示“经济确实困难,希望法庭能多给我一些时间,凑齐逾期的本金和利息,剩余的保证按期偿还。”

一纸判决不难,但并非化解纠纷的最优解,并且本案被告亦有主动偿还欠款的意愿,法官遂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先补足逾期款项+后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思路,这对被告而言可以减轻还款压力、保住住房,对银行而言可以最快速度收回逾期本息,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甲银行表示庭后将会认真考虑,并及时向法官答复意见。不久后法官便收到了甲银行的撤诉申请,表示魏某已经一次性还清了逾期本金和利息。

本次纠纷圆满化解,既保障了银行的债权,彰显了司法的力度,也给予了被告筹款履行义务的时间,彰显了司法的温度,达到了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