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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西固区人民法院又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来源:西固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6-03-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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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编写的《某商贸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化解涉企买卖合同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入库编号 D2026-161-1-084-119

某商贸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统筹化解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涉企纠纷 综治中心 工商联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长期为某建设集团公司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材料,双方在供货完成后签订结算单。截至2024年5月,某建设集团公司尚欠某商贸公司材料款826万余元。某商贸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4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集团公司根据双方的结算单,向其支付材料款及迟延履行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标的额较大,向当事人释明综治中心的职能优势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协调工商联、人民调解员及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小组按照“先听后调、情理并重”原则,确定了“四步走”调解策略,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第一步:分别沟通,明晰争议焦点。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负责人分别深入沟通,梳理双方主要争议为:某商贸公司认为某建设集团公司长期拖欠大额货款已影响其资金周转,强烈要求结清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某建设集团公司则表示,近年来该公司发展困难,工程回款时间长,且本案欠付金额较大,无法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二步:释法说理,明确履约义务。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员一方面从某商贸公司提交的结算单入手,向某建设集团公司释明结算单的效力以及拖欠货款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某建设集团公司在辖区法院已裁判生效的案件入手,结合类案裁判思路,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如其消极履行义务可能因此承担扩大的损失,以此强化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履约意识。

第三步:多维评估,研判履约能力。针对某建设集团公司提出的履约能力问题,工商联工作人员邀请本地区建筑工程领域专家参与调解,结合建设企业每年年底工程回款、建设工程冬歇等行业特点,与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多轮沟通,协助其分析研判自身履约能力,在此基础上制定分期支付方案。

第四步:分析利弊,节约解纷成本。指导法官发挥专业优势,向当事人进一步释明诉讼可能面临的时间成本、诉讼费用等,并向某商贸公司分析某建设集团公司目前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经多轮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支付的调解方案,某商贸公司主动放弃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主张。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设集团公司分12期向某商贸公司支付材料款826万余元,某商贸公司放弃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主张。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5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2019〕11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工程材料款拖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且案涉标的额较大。本案中,为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化解纠纷,综治中心充分发挥平台优势,统筹人民调解、工商联、法院等力量共同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并结合证据材料和类案裁判充分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工商联发挥行业优势,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评估当事人履约能力,灵活制定履行方案;指导法官进一步释明调解对双方的优势和好处,促推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既节约解纷成本,又引导双方诚信履约,还有利于合作关系修复,引导市场主体“有矛盾找调解、解纠纷靠综治”,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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