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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兰州法院2案例入选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6-01-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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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名单。此次评选活动共推荐2782件案例参评,共评选产生优秀案例406件。其中兰州法院2案例入选。

刑事审判案例

林某、金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宣告无罪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认定

推荐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案例

柳某芳等诉党某兵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餐厅经营者与同饮者对饮酒人的损害均有过错时应按各自原因力大小承担侵权责任

推荐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林某、金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宣告无罪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兰州某林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董事会,决定董事长林某任期届满,由郭某某接任董事长。因林某不履行董事会决议,兰州某林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兰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兰州某林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林某应履行义务。后林某指派金某将该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及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等资料转移至郑州某林公司,兰州某林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资料,并查获林某私藏的枪支、弹药。

2016年9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宣告被告人金某无罪。

争议焦点

被告人林某、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裁判要旨

对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中“隐匿”的把握,应当与会计法等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保持一致。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是指当有关机关要求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检查会计工作或者查找相关违法犯罪证据时,故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转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但没有对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故意的,依法不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论处。

柳某芳等诉党某兵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餐厅经营者与同饮者对饮酒人的损害均有过错时应按各自原因力大小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受害人巴某太与蔡某星等五人相约前往某餐厅用餐。用餐时,巴某太、蔡某星、党某兵三人饮酒,其他两人未饮酒。用餐结束后,巴某太不慎从餐厅楼梯摔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酒后摔伤致脑出血。

2023年2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涉事餐厅和共同饮酒人蔡某星、党某兵分别向受害人家属作出赔偿。

宣判后,涉事餐厅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被告对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无过错;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

根据先行行为引发作为义务理论,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饮酒人之间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具有安全注意义务的共同参与关系。共饮时,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者其他身体不适情况,有义务进行护送和救助。该法律拟制的核心是强调参与者之间对彼此人身安全的关照责任,目的是督促共同饮酒者尽到合理的安全关照义务,减少因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风险。当饮酒者本人、同饮者和场所经营者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时,同饮者和经营者产生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饮酒者本人与其二者具有混合过错,应当在查明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每个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各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平衡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利益关系,依法合理确定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