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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止争,探寻涉企纠纷“最优解”

来源:兰州中院营商办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6-03-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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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精准破解涉企纠纷“保护权益”与“保障经营”的两难困境,以调解“柔性引擎”替代裁判“刚性输出”,成功调解一起涉国有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面对被告企业因经营困境引发的履约难题,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服务实体经济,通过创新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和解,既保障了原告企业合法权益,又为被告纾困解难,实现企业协同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双重效益。

【案例情况】

原告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电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涉案金额逾五百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企业陈述其受上级单位拨款中断、应收账款回笼迟滞等客观因素影响,短期内确无全额偿付能力,但长期合作意愿强烈。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双方具有良好合作基础,虽涉案金额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晰,争议焦点集中于履行能力而非责任认定。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核查被告企业经营状况,同步对接原告企业开展“背对背”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针对原告关注的后续履行不能、违约金计算等问题,依据《民法典》违约责任条款,结合被告实际困难提出减免方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分期偿付协议:被告公司于2025年2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公司支付电费至少10万元,于2027年2月13日前将欠付的电费全部付清;并建立“履约观察期”动态调整机制,如被告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公司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公司需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在涉企纠纷上,必须突破就案办案思维,将司法裁判与护航企业发展深度融合。涉案纠纷又是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供用电合同,被告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另一头连着无数家庭的生活品质,因此在案件处理上必须兼顾民生幸福。”主审法官表示,国有企业肩负经济与社会双重责任,既要维护契约精神,也要考虑特殊时期企业的生存空间。调解方案通过延长履行周期、设置弹性条款,既确保原告债权实现,又避免“杀鸡取卵”式结案影响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以法治之力筑牢了社会稳定的基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是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通过找准保护合法权益与挽救困难企业的平衡点,不仅实现“一案护两企”,更彰显了司法护航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担当,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