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3案例入选2024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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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3案例入选2024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甘肃高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5/4/24 10:44:54 阅读次数:1107

4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4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兰州中院审结的三个案例成功入选。

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英某国际公司诉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技术合同纠纷案

三、刘某诉某工程公司及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一

英某国际公司诉某农业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为新西兰植物和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授权英某国际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英某国际公司发现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自2018年起大量生产、种植、繁殖和销售“赛雷特”品种的繁殖材料,并收获了“赛雷特”品种苹果进行销售。英某国际公司诉请判令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损害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裁判结果】

某农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繁殖、销售“赛雷特”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取得收获材料进行销售,侵害了“赛雷特”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赛雷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对所有侵权繁殖材料(植株、枝条等)作消灭活性处理,同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英某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30万元。某农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无性繁殖园艺作物侵权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例中,回应了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同一性鉴定中授权品种的样品来源遭质疑时,如何破解侵权认定难的问题;明确销售收获材料是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的自然延伸与递进,应将其侵权行为作为整体进行考量与评价;在停止侵权方式上采用切除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权品种的处理方式,细化了灭活处理的具体方式,兼顾品种权人的利益保护和侵权人的合理主张,体现了裁判执行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贯立场,以高水平的司法实践向国内外表明,中国致力于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以严格的司法尺度为种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助力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例】

2001年12月,李某某与某药物碱厂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止咳新药“润喉止咳露”,合同对技术入股及分红进行了约定。2005年,某药物碱厂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制药公司开始投入生产销售“宣肺止嗽合剂”(曾用名:润喉止咳露)。2013年,某制药公司未经李某某同意,将该药申请名称为“一种中药止嗽制剂”的发明专利,李某某得知后提起专利权确权诉讼。2018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李某某为上述药品发明专利的共有权人,并与某制药公司共同享有名称为“一种中药止嗽制剂生产工艺”的专利申请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李某某颁发上述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证书。后因某制药公司拒绝支付2020年之后的收益,李某某诉请判令某制药公司支付技术成果收益3454276元及利息91757.43元。

【裁判结果】

考虑到李某某与某制药公司有长期技术合作关系,如果从源头上解纷,更有利于专利成果发挥最大效益。经过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自愿向某制药公司转让涉案两项专利及相关权益,某制药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专利转让款、一次性技术成果收益费、技术分红款1600万元。

【典型意义】

新药品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生产,凝结着研发人员心血与智慧,也需要药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及时间成本。合作开发是新药品等技术类项目常见的开发模式,有利于研发资源与资金、生产资源的强强联合,但现实中,由于合作基础和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合作双方发生矛盾、合作项目搁浅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以调解的方式让研发人员将共有的两个专利转让给药企独自拥有,研发人因此获得经济回报,药企取得完整的专利权,有利于技术成果进一步转化应用。法院着眼于从源头化解纠纷,不就案办案,彰显了鼓励科技创新、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审判理念,同时也为类似技术合作项目陷入履行僵局如何破解提供了解决思路。

案例三

刘某诉某工程公司及分公司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系专利号为201820440939.3、名称为“一种铁路及公路隧道水沟电缆槽机械化施工成套机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22年5月,刘某发现某工程公司及分公司未经许可在铁路隧道施工中制造并使用专利设备,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

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制造。经委托技术调查官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水沟模板上表面、电缆沟模板上表面、外模板上表面无法兰,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模架与水沟模板、电缆槽模板的连接方式不同;涉案专利龙门吊与被诉侵权产品龙门吊作业方式不同、工作原理不同,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刘某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技术调查官利用被诉侵权设备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技术比对,出具了详实的技术调查意见,最大程度地减少案件审理对铁路隧道施工的影响。合议庭充分参考该意见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司法效果,充分体现出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事实查明中的突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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