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赤子之心不变,志要做守法敢为的法律人

网站首页 » 要闻

【法官手记】赤子之心不变,志要做守法敢为的法律人


来源:兰州中院宣传处 责任编辑:杜童
发布时间:2023/8/8 9:18:33 阅读次数:1960

“流光总爱把人抛,红了樱桃,绿了芭蕉。”

转眼,我已经在法院工作了11个年头。

有人说:“法院工作干久了,看尽人情冷暖,同情心就不再泛滥。”

但我反而觉得:见的越多、经历的越多,越能感同身受到当事人在打官司中面临种种困境时的无助,也更能时时刻刻体会到当事人的身陷纷争的痛苦。

弱势群体的“小事”不能小视

在我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之前,常常听到群众对各家法院的立案工作,褒贬不一。窗口工作的好坏,最重要的是体现在服务质量上,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是诉讼服务中心干警的必修课。平时工作未必有多困难,但却烦琐,需要极好的耐性和耐心,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坚定一个服务理念“宁可自己麻烦百次,不让群众为难一次”。特别遇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来立案,他们迷茫又无助,社会的变迁发展太快常常让他们无法适应这个社会,听不懂、不会做、做不对,是老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常态。

我遇到过70多岁的老人来院诉讼离婚,但却只带了身份证、结婚证。

我告诉老人立案是需要带纸质版诉状及其他材料,老人却说:“法律不是规定对于书写困难的群众可以口头立案吗?”这句话把我问住了,也让我有些汗颜。我立刻拿出纸笔,详细了解了老人的情况后,手写了一份诉状,并且标注“诉状仅供参考,立案时带回”,老人在诉状中签字确认“本人知悉,承诺立案时带回”。我再三叮嘱,让老人找个打印的地方,将手写的诉状打印出来。然而半小时后,老人却拿着我手写的诉状复印件及其他材料要求立案……我心知说不明白,便询问老人离婚的原因。老人认为是老伴跟儿子想占他的家产将他扫地出门,故要“先声夺人”将老伴赶出去,使其“净身出户”。

我软声细语慢慢开导老人,老人抵触情绪渐渐放下,我说:“您之所以产生离婚的想法,主要是因为今年以来您儿子经济压力大,陪您时间少了,您才会认为儿子跟老伴不要您了。其实家还是那个家,只是您的感觉变了。作为一家人,您也分点精力去体谅年轻人的不易,给予更多的支持与鼓励,一家人和和睦睦比什么都好。”说完,我便要了他儿子的电话,给其打了电话,提醒其多关心老父亲,多跟老父亲聊聊天,要注重维护家庭和谐,生活方才有奔头。次日,老人再次来到立案窗口,我神经“格外”紧张,但是老人却笑着朝我走来:“我不离婚了。谢谢你,冯法官!”

谨守法律底线,坚守为民服务

《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所调整的范围以及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但是老百姓并不懂得具体的法律规定,其唯一的想法就是“实在没法子就进法院打官司”“只要进法院了,我有理我就可以胜诉”,这是成文法以及根植于普通大众内心深处几千年的“自由心证”的较量,也是法律与道德的博弈,更是我们法律人担负起守护法律、正面宣扬法律的本职义务。但法律的边界性,注定了法院的“手”不能伸的太“长”。如何在谨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为民服务,这也是我在坚守“司法为民”路上遇到的又一大难题。

7月的一天,一对焦急、沮丧的年轻夫妇来到诉讼服务大厅,他们递交的诉状上被告一栏只有一个名字,一串银行卡号,再无其他。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必须明确具体,因此要找到被告的信息后才能立案。见我这样说,妻子在一旁边哭边指责丈夫,“账都能转错,你还能干什么?接下来孩子的保险该怎么办?”听其老公解释后,得知其姓陈,婚后育有一子,但孩子体弱多病,无奈二人决定节衣缩食,给孩子购买医疗及养老保险。为了养家糊口,小陈不仅跑着货拉拉,还兼职着几份零工。5月31日,是给孩子交保险费的最后一天了,忙碌的小陈大清早就给老婆转账,但是却转到了朱姓男子的银行卡里,陈某焦急万分,通过微信消息、语音电话与对方联系,对方都没有回复,没过多久对方就把陈某拉黑了。陈某看到对方微信账号上显示了手机号码,就给对方发短信、打电话,多次请求协商,但对方始终不肯接。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得知情情况后,我深知其如果找不到该朱姓男子,12000元的保险费用就没办法要回来了。为此,我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拨通了对方电话,“喂,您好,是朱某某吗?这里是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电话那头停顿了一下,“我在法院也没有纠纷啊”听其并未否认称谓,我“壮”起胆子缓缓说道,“您某银行卡上是不是在5月31日早晨收到过一笔12000元的进款,该笔进款是小陈要转给其妻子为孩子买保险用的,转错转到您这里来了”。起初朱某很硬气地说“他自己转给我的,又不是我去抢的,我凭啥要还?”认为自己不偷不抢,并不违法,是陈某自己转错账,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责。我详细地向他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由于你和陈某没有经济往来,这笔钱确实是陈某误转给你的,在民法法律关系上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拒不返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听到我的解释,朱某的态度发生了明显性转变,当即加了陈某微信,将收到的钱返还给了陈某。

“你所看到的世界,是你内心世界的折射”,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希望自己尽可能用善良和真诚帮助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

“司法为民”不应只是口号,更应在具体工作中去践行。作为法院立案窗口的干警,绝不能因为热情接待过零星半点“不讲道理”的来院群众,就丧失了司法为民的激情与热情,要永远相信真理藏于“民间”,我们还能做得更好,让司法更有温度。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