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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少年法庭法官就兰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答记者问

来源:兰州中院少年法庭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4/12/4 13:00: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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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3日下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兰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杨英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常文静,就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答记者问。

杨英贞回答记者提问

媒体记者提问

问: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答:谢谢提问。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有:一是加强庭前社会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程度等进行调查,目的是法庭教育和最终裁判更具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二是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三是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一律予以封存。四是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工作。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有:一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开展全方位调解工作。二是促进探望权行使原则。督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多探望孩子,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三是听取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尊重其选择。四是加强判后回访工作。及时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心理咨询和家庭教育指导,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

常文静回答记者提问

媒体记者提问

问:“问题”孩子,多出自“问题”家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开展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答:谢谢提问。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塑造孩子的性格和习惯,也影响着孩子的道德观念。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法院+家庭”的联动举措和工作创新。少年法庭依托“兰法﹒守望未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治教育,同时注重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促使其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罪错少年重塑人生。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积极探索并推行“两令两书一卡”帮教工作机制,引导家长发挥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两令指:“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两书指:“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一卡指:“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纠纷案件,采取随案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的方式,提醒督促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避免因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创伤。对怠于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并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签订“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媒体记者提问

问:刚才汇报中提到家事案件二审调撤率近30%,能分享一个比较成功的调解案例吗?

答:谢谢提问。少年法庭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刘先生以其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期间,妻子李女士未尽到扶养、照顾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刘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期间,刘先生情绪异常激动,并扬言“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没打算活着从法院走出去”。当时刘先生正处于脑溢血后遗症恢复期,根据庭审调查掌握的情况,刘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李女士不同意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二人婚后修建的房屋正在被拆迁中,李女士担心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就有可能分不到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考虑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刘先生离婚意愿强烈,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毫无意义,于是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023年12月,刘先生终于拿到了一审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但他万万没想到妻子李女士会采取纵火手段来报复自己。因为李女士怀疑一审法院没有给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因是刘先生“找人”的结果,一气之下便将自家宅院一楼仓库中堆放的杂物点燃,在二楼休息的刘先生因发现及时并报警,才保住了性命和财产,李女士也因此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天。本次二审时,考虑李女士有以极端行为进行报复的前例,如果法院直接判决,不但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反而会增加“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的风险,因为当事人双方情绪比较激动,于是法官巧用“柔性化”化解矛盾纠纷方式,对本案展开调解工作。起初,刘先生坚决拒绝给李女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当庭情绪又开始激动起来,又是哭又是闹,并声称自己没有能力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只能带着孩子们自寻短见。法官一边安抚李女士,一边劝说刘先生,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劝解,最终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在于:面对破裂的婚姻,部分当事人可能会难以承受,内心产生各种极端的负面情绪。当这些纠纷进入审判程序,法官要做的,很多时候不仅仅是断案,更是“治心”。少年法庭积极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柔性司法、实质解纷”的司法理念贯穿到每一起婚姻家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温情调解化解家庭矛盾,以柔性司法弥合亲情裂痕,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有效预防“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