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要求,10月12日,兰州中院审监庭赴甘肃省永登监狱,对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律规定邀请督察室工作人员对庭审进行监督。
鉴于原审判决认定罪犯王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需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由兰州中院审监庭庭长石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邱彬、殷君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检察机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派员出庭履行报请职责。
庭审过程中,执行机关宣读了报请减刑建议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宣读了检察意见。合议庭通过仔细查阅证据材料、询问监区干警、罪犯本人及同监罪犯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充分了解了罪犯的服刑表现、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信息。整个庭审过程实现了证据核查、事实认定和意见发表均在法庭进行的目标。
庭审结束后,结合庭审及办案实际,兰州中院审监庭庭长石浩一行与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省永登监狱的部分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
会上,各方就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及减刑假释案件材料报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座谈结束后,与会人员还参观了甘肃省永登监狱监区指挥中心,监狱工作人员对监狱的监管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使与会人员对监狱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
此次庭审及座谈交流,进一步加强了法院与检察院、监狱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对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兰州中院将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落实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要求,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假释回访工作,依法推进假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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