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包国忠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被告人包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扣押到案的赃款及孳息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包国忠利用担任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业务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621.5万元,违法所得产生孳息0.6232万元。
被告人包国忠作为金川公司达布铜钼矿项目总负责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未对拟收购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违规估算资源储量补偿费用,违规推进导致金川公司收购无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国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包国忠滥用职权,违规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包国忠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尚有部分受贿款未追缴到案。综合考虑被告人包国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包国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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