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
原告某水果公司系案涉植物新品种权的被许可人,其主张被告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公司果园中长时间、大量生产、繁殖和销售案涉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获利巨大。为此,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对所有侵权繁殖材料作消灭活性处理,赔偿经济损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损害赔偿)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销售苹果,苹果属于收获材料,并非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即使构成侵权,也仅仅可能是销售苹果树枝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判决时只能判决禁止销售苹果树枝,而不能判决对苹果树作灭活性处理,更不能判决禁止销售苹果;并且其公司种植的树苗系从供应商处购买所得,具有合法来源,即使侵权,依法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切实把好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庭前,合议庭仔细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初步梳理和归纳,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庭审中,合议庭有序进行法庭调查,围绕案件事实准确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辩论及陈述意见。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过程条理清晰、规范高效。
庭审结束后,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张茜表示,此次送法进校园活动是一堂真实的司法实践课,不仅展现了甘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具有地域特色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案件审理过程全貌,也生动宣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专业知识。整个庭审活动获得了观摩人员的一致好评,参加观摩的学生们表示,此次观摩活动就像一次田间地头问题法律化的真实演练,法官们都有着很深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素养,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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