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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多年争议土地,助推营商环境法治化运行——A公司与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兰州中院营商办       责任编辑:王晶    发布时间:2026-03-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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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词】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案例情况】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5日,原告A公司(甲方)与被告B公司(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某镇科技园园区内的面积约170亩场地,出租给被告B公司用于建设旧金属市场,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场地租赁费标准为14500元/亩/年,租金按年度支付。案涉合同第6.1条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6.2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场地,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书。6.3条约定,经批准准予续租的,双方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场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按续租合同支付场地租金。第12.3条约定,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在租赁场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需向甲方书面上报建设方案和规划图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修建,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如因违法建设导致的政府部门的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租赁合同解除、腾交场地时须将租赁场地内修建的建筑设施拆除并清理干净。第12.4条约定,乙方不得将场地整体或部分转租第三方。第13.2.3条约定,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30天以上的,属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第13.2.4条约定,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场地的,或将场地整体或部分转租第三方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在该场地上建造永久建筑物、构筑物的,或利用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后B公司及包某(B公司实际经营者)用自己的名义将涉案土地分块出租给王某、X公司等十余家租户,租赁期限三年、五年、七年不等。

2024年3月31日,案涉场地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被告B公司未与原告A公司就案涉场地的续租达成合意,亦未交还案涉场地,原告遂诉至本院。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从双方约定的义务来看,案涉合同第12.4条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合同解除、腾交场地时须将租赁场地内修建的建筑设施拆除并清理干净。现案涉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亦不同意继续出租租赁物,被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返还场地,因双方无法确定案涉场地原状情况,亦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状状态,且案涉场地已由B公司平整、硬化,恢复原状实无必要,也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交还场地并拆除租赁期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场地占用费。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被告仍继续占有使用案涉租赁场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占用费至场地实际腾交之日止,故对原告主张的场地占用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要旨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